第十条:团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,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,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。
第十一条:对已经确定的推荐对象,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专人联系,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、工作情况,进行帮助教育。
第十三条: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参加党团活动,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、长才干、作贡献。
第十四条:各分院团委、团总支要定期会同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的考察,针对存在的问题,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、教育措施。
第十五条:各分院团委、团总支要将“推优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主动争取党总支对这项工作的支持,统一步骤,统一检查,经常分析和研究“推优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适时召开党团专题会议。
第十六条:校团委把“推优”工作纳入各分院分院团委、团总支工作考核范围,各分院团总支要加强对各班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指导,并将其纳入团支部工作考核范围。
第十七条:本条例的解释、修订权在校团委。
第十八条: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共青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共青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
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