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,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"推优")的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严肃的政治使命。为使我校"推优"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以及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: "推优"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,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,并列入党、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。
第二条:"推优"工作必须严格掌握标准,坚持自下而上、集体决定的原则。
第三条: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,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;未经团组织推荐的,党支部不予讨论。
第二章 "推优"对象和基本条件
第四条:推荐对象要求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,正在学习或已获业余党校结业证书的共青团员。
第五条:推荐条件:
(1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立场坚定。
(2)积极要求进步,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,主动参加学习党章、邓小平理论等活动,政治思想素质好。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。
(3)学习态度端正,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;热爱本职工作,认真负责,乐于奉献,工作突出。
(4)遵纪守法,为人正直,团结同学,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第六条:团组织推荐发展对象,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,既要防止求全责备,也要避免放松要求。
第三章: "推优"工作程序
第七条: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以推荐表的形式进行。
第八条:"推优"工作步骤:
第一步:由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,根据"推优"条件及要求,对符合"推优"条件的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审议,经集体民主评议后,提出推荐对象。
第二步:团支部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,讨论确定推荐名单,并将名单及基本情况报所属分院团委、团总支。
第三步:各分院团委、团总支将团支部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考察,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“推优”人选,并报后勤公司和学生处签署意见,统一汇总后报校团委。
第四步:校团委对各分院团委、团总支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实行公示,公示后将推优名单返回分院团委、团总支,由分院团委、团总支报各学生党支部。团组织的"推优"工作一般每学期两次。
第九条:"推优"工作注意事项:
(1)各分院团委、团总支每学年"推优"人员总数按普通学生人数的15%核算,同时对于"推优"工作完成不及时或"推优"人员质量不高的分院,给予名额5%(每次)的减少 。
(2)对于"推优"学生的学习成绩要求必须达到每学期班内排名50%之前,无不及格科目,在寝室、班级、分院内能够起到先锋模范作用、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。
(3)"推优"表格要求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填写,力求规范、准确、统一。
第四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